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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任务实训参考答案|美华管理传播网|经理圈|微信公众号:MHJY1999

clarke1周前 (12-14)经理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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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一  走进经济法

任务实训1(p6)

张某于 2014 年 12 月 1 日出生。2021 年 6 月 9 日,张某的母亲石某以张某的名义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由张某购买甲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小区房屋,该房屋总价款为 322 048 元,张某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付款,第一期房款于 2021 年 6 月 9 日前付清,第二期房款于 2021 年9 月 8 日前付清,第三期房款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前付清。同时,合同约定,如果张某逾期付款,应自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按日向甲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张某付了第一期房款后,就未向甲房地产公司支付房款,故甲房地产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4 日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张某的母亲石某在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字并注明其是购房者张某的监护人、

母亲。

实训步骤:

1. 请思考:张某是否能够单独作为承担义务主体的被告?

2. 请写下你的观点并进行分享,或上传至线上课程“问答”模块。

【解析】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张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亲代理其购买房屋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张某虽然系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但其购买房屋时是由其母亲代理购买,且该合同系双务合同,因张某不具备独立履行的能力,故其不能独自作为承担义务的主体。张某购买房屋时系其母亲石某代理其进行购买,张某亦取得了购买房屋的相应权利,故在承担义务时亦应当追加张某的母亲石某为被告作为承担义务的主体。


 

任务实训2(p8)

某制衣厂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与某财产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签订了包括自燃 等保险事故在内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合同,该厂将自有的固定资产和 流动资产全部投入保险,保险费 3 万元,保险期限 1 年。在财产保险合同、保险 单及所附财产明细表中,均写明投保的流动资产包括产成品、原材料和产品存放 在本厂库房,并标明了位置。投保后,制衣厂先后于 2021 年 7 月 8 日、12 日两 次将保险产成品发往其驻南京的销售部,共计 2 000 件,价值 35 万元。2021 年 8 月 10 日,南京连日持续高温,引起南京库房的货物自燃,全部被毁。对此损失,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实训步骤: 1. 请分析该保险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2.小组讨论:本案中引起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解析】1.本案中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上海某制衣厂和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 客体:上海某制衣厂自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内容:投保人支付保费的义务,投 保财产受损后获得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收取保费的权利以及承保财产受损后赔偿 投保人的义务。

2.本案中引起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事实分别是:上海某制衣 厂与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签订了包括自燃等保险事故在内的企业财产保险 合同,保险标的转移储存场所,保险标的转移储存场所未取得保险人同意。


 

任务实训3(p11)

2003 年 3 月 17 日 22 点,在广州某公司工作的孙志刚,在广州天河区黄村 大街步行去网吧。此时,正值广州公安机关开展严打和广州“两会”前夕,当 天下午天河公安分局召开动员大会要求重点清查无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的 “三无”人员。孙志刚由于没有办理暂住证,被带到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当晚 24:00,孙志刚的两位朋友到派出所说明无果,之后孙志刚被带到天河区收容待遣 所。孙志刚称有心脏病,于 18 日被转送至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19 日晚因大声 求助引起救治站护工乔某不满,伙同他人将孙志刚转到别的护理室,并指使同室收容人员将其殴打致死。在孙志刚事件之前,为了救助流浪汉和乞讨者,很多地方政府设有收容所,目的是帮助在城市的无业游民返回家乡。但在实行过程中,部分收容所员工不但不救助弱者,反而对被收容者进行敲诈勒索,甚至有辱骂、殴打等违法行为。根据许多大中城市的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必须办理暂住证,否则视同流浪者。警察有权抓捕这些没有暂住证的人,并把他们遣返原籍或者关押于收容所。媒体的介入,使得孙志刚事件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影响。北京大学许志永等 3 名法学博士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废除收容遣送制度。贺卫方等 5 位著名法学家也先后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同年 6月20 日,国家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1982 年 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年 8 月 1 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新办法提出了全新的自愿救助的原则,取消了强制手段。这一事件可谓推动中国法治进步的标志性事件。各地收容遣送站纷纷摘下了牌子,取而代之的是人性化的救助站。  

实训步骤: 1. 小组讨论:孙志刚案件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有何启示意义?

2. 请梳理小组成员的观点,进行分享。

【解析】孙志刚案推动了国务院废除旧的收容遣送制度,转而实施更加人性化、符合法治精神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这一变革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使流浪乞讨人员得到了更加全面、有效的救助服务,保障了他们的基本权益。同时,孙志刚案还警示我们,法治建设需要不断完善和进步,需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滥用职权和侵犯人权的现象发生。

任务实训4(p15)

案例一: 《葫芦兄弟》动画片是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制作完成的,具有很 高的知名度,其动画片及葫芦娃动漫角色美术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均 属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所有。 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早年与他人签约,从而获得《十万个冷笑话》漫画 美术作品著作权。2013 年,四月星空公司作为《十万个冷笑话》漫画作品及动 画作品等著作权人与妙趣公司、蓝港公司签订《合作开发运营协议》,同意其将 《十万个冷笑话》改编为手机游戏进行独家代理运营。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认为,《十万个冷笑话》和《十万个冷笑话番剧版》手 游中的大娃、二娃、三娃、四娃、五娃、七娃动漫形象侵害了其葫芦娃动漫形象 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四家公司共同开发运营的涉案游戏对上海美术电影 制片厂构成著作权侵权,故此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将该四家公司诉至法院,请求 判令四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上海美术电影制片 厂经济损失 500 万元。 案例二: 为有效防控疫情传播,北京市教委于 2020 年 1 月 26 日发布公告,要求暂停 全市各类校外培训机构所有线下课程和集体活动,恢复时间将根据本市疫情防控 工作情况另行通知。2 月 3 日,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接朝阳区教委通报,反映 国际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停课要求,擅自开展线下培 训。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教委开展调查。经查,该教育培训机构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接收 72 名外地来京高中生,向其提供绘画培训服务。于 1 月 29 日组 织 72 名学生及 10 名老师在经营场所内进行绘画练习及培训,直至 2020 年 2 月 1 日被相关部门叫停,共计培训 4 日。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第 42 条关于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停课的规定,存在危害社会公共利益风险,影响恶 劣。市场监管局依据《公司法》第 213 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该机构处以吊销营业 执照的处罚。 案例三: 自 2021 年 3 月开始,黄某在未经“hp”“canon”注册商标权利人合法授权 的情况下,委托罗某等人生产假冒“hp”“canon”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说明 书、标签。罗某在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非法委托昌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陆某 进行上述假冒“hp”“canon”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说明书、标签的生产印刷。 陆某委托肖某等人非法印刷假冒的含“hp”“canon”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彩纸、 说明书、标签等,然后在昌信公司生产假冒“hp”“canon”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 盒半成品,组织曾某等人在佛山市某区某房内对包装盒半成品等进行非法的加工 生产,然后将加工生产好的上述包装盒、说明书、标签交给罗某。2024 年 3 月 15 日,公安机关查获该非法加工厂时,从加工厂内扣押涉案假冒上述两种注册商标 的包装盒124 900个、说明书218 900份、标签573 900张、包装盒半成品5 800个。 黄某与杨某商量后,由杨某向其提供客户所需“hp”“canon”品牌包装盒的 型号和数量,两人将上述产品销售至广州等地。至 2024 年 3 月 15 日被抓时为止, 黄某、杨某共销售约价值 50 万元人民币的上述包装盒、说明书、标签。 另查明,“hp”“canon”商标均已在我国商标局注册,有效期均自 2019 年至 2029 年。 

实训步骤:

 1. 小组讨论: (1)案例一中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要求四家公司承担的是何种法律责任? (2)案例二中的教育培训机构承担的是什么法律责任? (3)案例三所涉人员可能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 请梳理小组成员的观点,进行分享。

【解析】1.案例一法院判决确定经济损失的赔偿金额为50万元,四被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见,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要求四家公司承担的是民事法律责任。2. 案例二的教育培训机构承担的是行政责任。在北京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教育部门已要求暂停各类校外培训机构所有线下课程和集体活动,恢复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工作情况另行通知的情况下,当事人违反停课要求,擅自开展线下培训,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关于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停课的规定,存在危害社会公共利益风险,影响恶劣。市场监管局依据《公司法》第213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该机构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3. 案例三所涉人员参与伪造“hp”“canon”注册商标标识并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应承担有期徒刑、罚金等刑事责任。


 

任务实训5(p18)

张某于 2023 年年初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温馨家园”小区的两室一厅住宅 一套,价格 495 万元。张某按约定缴纳了购房款后发现房地产公司未能按照约定 办妥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售房手续,遂要求退房,同时要求房地产公司赔 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房地产公司认为,未能如约办妥相关手续责任不在自己,因而拒绝张某的 要求。 张某于是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由本地仲裁机构仲裁) 向当地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房地产公司接到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后,认为张某的请求超出了原合同约定的仲裁范围,遂拒绝出庭参与仲裁。

实训步骤: 1. 小组讨论:张某的请求是否属于仲裁范围?房地产公司应如何表达自己的 不同意见?

2. 请梳理小组成员的观点,进行分享。

【解析】(1)张某的请求属于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在张某按约交付购房款后, 房产公司未能提供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意即房产公司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按约进行 所有权转移,属于根本违约,因违约而造成合同另一方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因此属 于仲裁范围。 (2)房地产公司可以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另行协商仲裁机构或进行诉讼。


 

任务实训6(p20)

2023 年 7 月,甲健身房与乙健身器械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的仲 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2023 年 9 月,双方发生争议,甲健身房向其所在地的上海市仲 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乙健身器械公司拒绝答辩。同年 11 月,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乙健身器械公司所在地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甲健身房担心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乙健身器械公司,故未申请仲裁,而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向乙健身器械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乙健身器械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乙健身器械公司败诉,被告不服,理由是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

实训步骤: 1. 小组讨论: (1)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争议发生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4)被告乙健身器械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2. 请梳理小组成员的观点,进行分享。

【解析】(1)原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因为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 (2)争议发生后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应当有效。我国《仲裁法》第18条规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 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法院不应受理此案,而法院实际上受理了此案,被告又没有提出异议,那法 院继续审理就是正确的了。我国《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 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 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 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4)被告上诉理由因上述《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而站不住脚,会被驳回上诉。

 

 


 

任务实训7(p23)

甲超市与乙鞋厂签订了运动鞋购销合同,合同规定 10 月 10 日交货。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又补签了一份仲裁协议。协议约定,如果双方就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当地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后来合同履行中由于甲超市迟迟不能支付货款,双方发生纠纷,乙鞋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开庭前,甲超市向法院提交了仲裁协议,请求法院驳回乙鞋厂的起诉。 实训步骤: 1. 小组讨论: (1)法院应否驳回乙鞋厂的起诉?为什么? (2)什么是仲裁?当事人的哪些争议可以仲裁? 2. 请梳理小组成员的观点,进行分享。

【解析】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2.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仲裁适用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另外,由于劳动争议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纠纷,有其自己的特点。因此,劳动争议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调整。


 

任务实训8(p29)

市机械加工公司(位于 A 市甲区)与市机电公司(位于 A 市乙区)签订了 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市机械加工公司为市机电公司生产一套设备,设备款为 500 万元。2021 年 10 月 30 日,市机械加工公司按期交货,经设备质量检验,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市机电公司支付了 350 万元设备款,其余 150 万元未付。市机械 加工公司多次索要该笔货款,但市机电公司拒绝支付。后市机电公司与市电子公司(位于 A 市丙区)合并成立市电子机电公司(位于 A 市乙区),于是市机械加 工公司又向市电子机电公司索要拖欠的设备款,遭拒绝。

 实训步骤: 1. 根据所给案情资料,小组讨论以下问题:(1)2022 年 4 月,市机械加工公司向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区人民法院 依法受理后,市电子机电公司又向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区人民法院和甲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甲区人民法院对于市电子机电公司的起诉应当如何处理? (2)一审人民法院宣判后,市电子机电公司向 A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并提出在市机械加工公司为其加工机电设备的过程中,曾借用价值 30 万元的原材料,应在其应支付的设备款中予以扣除。市电子机电公司提出的这一请求能否 形成反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 请梳理小组成员的观点,进行分享。

【解析】1.乙区人民法院和甲区人民法院对于本案均有管辖权,因为在本案中,乙区人民法院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而甲区人民法院则是约定的履行地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两个人民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对于市机电公司的起诉,甲区人民法院应当不予以受理,因为乙区人民法院作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件,故甲区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受理案件。

2. 市机械加工公司提出的在其所应支付设备款中扣除原材料款30万元的请求能够形成反诉,因为该请求符合反诉主体特定、目的对抗、请求独立等形成反诉的要求。二审人民法院对于市机械加工公司的这一反诉请求,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只能告知市机械加工公司就反诉部分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而不得将反诉与就本诉的上诉部分一并直接作出二审判决,这样会剥夺对方当事人就反诉部分的上诉权。


 

任务实训9(p31)

2020 年 3 月 17 日,A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张某举报,称其在某海 鲜坊吃夜宵时挨宰。经查,某海鲜坊让出租车司机将客人载到店内消费,并将客人消费金额 30%的提成返还给出租车司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共有 1 348台出租车拉客至店内消费,营业额共计 1 021 万元,某海鲜坊返点给出租车司机的款项共计 306 万元;同时查明,某海鲜坊将其店内销售的本地俗称“大海白”的普通贝类水产品的名称虚假标注为“黄金螺”,将无法证明来源于万宁东山岭地区的羊肉虚假标注为“东山羊”,用冰冻海鲜调换客人所点的鲜活海鲜。

A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某海鲜坊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存在商业贿赂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于 2020 年 4 月 18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 306 万元,罚款 20 万元。

实训步骤:

1. 根据所给案情资料,小组讨论以下问题:

(1)某海鲜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拟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向哪些机关申请?

(2)如何认定某海鲜坊的违法行为为商业贿赂及虚假宣传的行为?

2. 请梳理小组成员的观点,进行分享。

【解析】(1)某海鲜坊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政府或者省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 (2)出租车司机作为出租车公司的员工,不具备中间人的资格,且其通过载客的服务所获得劳务报酬应为出租车费,某海鲜坊声称的给付的车马费属于其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出租车司机的行贿款。申请人在交易中给付出租车司机的现金是对应每次交易中扣除的收入价款的一部分,未如实入账,本案中给付出租车司机的现金不符合佣金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行贿行为。某海鲜坊在销售海鲜产品过程中,未按法律规定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的产地和真实名称等信息,客观上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解误认,提高了商品的价格,为消费维权带来困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义务,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以上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任务实训10(p31)

甲省环保厅发布《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明确规定该省各级环境 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管理的过程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还可以 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A 企业是一家化工企业,A 企业所在地乙县环保局根据群 众举报,依据《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对该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了扣 押,查明 A 企业在生产中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对该企业处以 10 万元罚款。A 企 业不服,向乙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乙县人民政府认为处罚过轻,对 A 企业 处以 20 万元的罚款,并维持了扣押的决定。A 企业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认 为虽然处罚明显过重,但是仍在法定的范围之内,法院只审理合法性问题,不审 理合理性问题,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实训步骤:

1. 小组讨论: (1)本案中有哪些行政行为?哪些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级别管辖和起诉期限?请分别说明。 (3)“法院只审理合法性问题,不审理合理性问题”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4)A 企业在向乙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的过程中能否对《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提出附带审查的要求?为什么?

 2. 请梳理小组成员的观点,进行分享。

【解析】(1)①甲省环保厅发布《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②乙县环保局扣押A企业生产的产品、乙县环保局对A企业的罚款;乙县政府的复议决定。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被告是乙县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在本案件中复议机关乙县政府加重了对A企业的行政处罚,属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应以乙县政府为被告。乙县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属于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起诉的期限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

(3)不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但是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法院可以判决变更。因此,法院一般只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对行政处罚还可以审查其合理性。本案中的罚款属于行政处罚。

(4)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定(即除规章、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之外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模块二  劳动社会保障法

任务实训1(p43)

陶某于 2021 年 3 月 3 日进入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从事采购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陶某入职时与公司口头约定合同期限一年,试用期为两个月。

2021 年 7 月 20 日,公司要求陶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陶某认为劳动合同的内容与自己入职时口头约定的不一致,不同意签订。公司告知如不同意签订, 将以其拒绝签订为由解雇。陶某仍坚持不签。2021 年 7 月 31 日,公司终止与陶 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理由为陶某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陶某于 2021 年 8 月 9 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 2021 年 4 月 3 日至 2021 年 7 月 31 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仲裁期间,公司称一直要求陶某签订劳动合同而遭 到拒绝,不同意陶某的仲裁请求。

实训步骤: 1. 小组讨论:陶某的仲裁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为什么? 2. 请梳理小组成员的观点,进行分享。

【解析】本案中,商贸公司超过一个月未与陶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 承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取决于商贸公司是否尽到诚实磋商义务。双倍工资兼具“契约性”与“惩罚性功能,如用人单位已尽诚实磋商之义务,因不可抗力或劳动者拒绝签订等非用人单位原因致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用人单位无需承双倍工资责任。然而,公司称其于曾向陶某提供过劳动合同版本,陶某对此不予认可,而公司又没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另外,对于用人单位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过程中单方面增加劳动者劳动时间、变更工作地点、降低劳动报酬等磋商行为,也不能认定为尽到诚实磋商义务。 本案中,公司在其提供的劳动合同版本中,所载明的劳动报酬比实际履行的明显降低,应认定用人单位未尽到诚实磋商义务。商贸公司在订立劳动合同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未尽诚实磋商义务,不能免除其需向陶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


 

任务实训2(p48)

2022 年 2 月,李某进入某市 A 心理辅导公司,担任教师一职,工作内容是 为残疾儿童制订学习计划和进行心理咨询服务。入职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 同。该合同约定,李某离职后 2 年内应当遵守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否则应向 A 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转眼间,年关将至,眼看着身边的朋友都有了更好的工作选择,李某想跳槽,再加上公司由于管理层更换、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并未按时发放薪资,这让李某更坚定了要走的决心。于是,李某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于 12 月正式离职。 在朋友的介绍下,李某了解到某市B康复中心的业务范围是脑瘫、自闭症等特殊儿童的康复训练。通过面试后,李某顺利入职B公司,从事志愿者工作。 在得知李某入职B公司后,A公司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仲 裁裁决书》,裁决李某向A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3万元。李某不 服该仲裁裁决结果,在法定期限内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训步骤: 1. 小组讨论:李某应否给付A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为什么?

 2. 请梳理小组成员的观点,并进行分享。

【解析】李某现在任职的B公司与 A公司的经营范围不相同,李某的行为并未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其次,该条款排除了原告作为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不当免除了被告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条款具有法律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无效。 因此,原告李某无需向被告A 公司支付3万元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


 

任务实训3(p54)

李某为甲公司销售人员,工作 3 年后,甲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 约定每月销售业绩低于 3 万元的,无工资;连续 3 个月销售业绩低于 3 万元的, 公司将给予辞退处理。后甲公司以李某连续 3 个月业绩未达标为由,未支付其工资,并告知其不用再来上班,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认为甲公司构成违法解除,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以及工资差额。

实训步骤: 1. 小组讨论:李某的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为什么?

2. 请梳理小组成员的观点,并进行分享。

【解析】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为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但有法定无效情形的除外。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及终止的情形已作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应与劳动者任意约定解除条件。

本案中,补充协议虽系双方自愿签订,但关于连续3个月业绩不达标即可辞退的约定,显然违反法律规定,且鉴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解除符合法定条件,公司基于上述约定解除合同应属违法解除。法院最终判决该约定无效,公司向张先生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4万余元及工资差额7千余元。

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应注意以下几点:1.员工若不能胜任工作,单位应尽协助适岗义务。2.业绩不达标即可辞退的约定,侵害了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连续业绩不达标,本质为不能达到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属不能胜任工作之范畴,用人单位直接与劳动者约定业绩不达标即可辞退,相当于将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用人风险和用人成本转移给了劳动者,不仅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忽视了己方法定义务,也侵害了劳动者权益。如允许用人单位做此类约定,则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立法目的将会落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无从保护。3.用工管理应注意法律边界,业绩激励应合理合法。用人单位应以和谐、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为指引,在合法边界、合理限度之内充分行使用工管理权。


 

任务实训4(p58)

2021 年 5 月,李某进入某学校工作,担任生活老师,李某与学校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3 年 11 月 4 日,李某因病住院治疗。11 月 5 日,李某在治疗期间被 移出学校的宿舍管理工作群。11 月 8 日,李某出院。李某认为,其工作岗位是生 活老师,管理员将其从宿舍管理工作群删除,代表其被学校辞退,学校构成违法解 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学校认为,管理员把李某移出的是宿舍管 理工作群,而不是学校工作群,李某未正常上班,属于自行离职,学校没有违法 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李某拟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解析】按照p56模板,结合案情,进行撰写。


 

任务实训5(p59)

孙某应聘到甲公司工作,办理入职手续时,人事专员说:“你的社保已经缴 纳了 15 年,可以不用继续缴纳了,不影响退休后拿养老金。不缴纳社保也不用 从你每月的工资里扣钱,你拿到的钱还要多一些。”孙某听了后犹豫不决。

实训步骤: 1. 以小组为单位分析讨论:社保缴费满 15 年就可以不缴了吗?

 2. 各小组进行交流、互评。

 

【解析】社保缴费满15年只是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年限要求,并不是缴满15年就可以不用缴费了。基本养老金的计算与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直接相关,缴费基数越高、累计缴费年限越长,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越多。因此,依法依规缴纳社保才能更好地享受社会保险制度给予的保障。


 

任务实训6(p65)

张某与石马小学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签订了《×× 县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约定聘用期限为 5 年,张某任石马小学班主任一职,从事教学工作。 2024 年 3 月 20 日,张某在工作期间曾出现脸色苍白和疲乏无力的情 况,但并没有引起重视,没有到医院就医。当天晚上,张某在办公室批改 完作业后回到宿舍感觉比较累,就休息了。3 月 21 日凌晨 4 时半,同宿舍 的杨某被张某的异常动静惊醒,发现张某脸色发白,嘴唇发紫,呼叫无反 应,遂拨打了急救电话。不久,“120”急救车到达现场,确定张某已无生命 体征。县公安局接警后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初步排除了他杀的可能。医院出 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推断张某的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 2024 年 4 月 2 日,石马小学向县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要求对 张某的死亡认定为工伤。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之后,张某的 近亲属以县人社局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实训步骤: 1. 以小组为单位进行分析讨论,张某在学校宿舍心肌梗死去世,能否认定为 工伤? 2. 各小组进行交流、互评。

【解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首先,张某的死亡时间系在工作时间。石马小学是乡村寄宿制学校,住校老师除了按 照要求完成教学任务外,还要管理寄宿学生的生活和处理其他事物。 此外,石马小学制定的《石马小学教职工岗位职责》规定,“教师每周日晚至周五下午为教师工作时间”,张某在周日晚上死亡,也符合工作时间的要求。 其次,张某死亡的场所也是工作场所。死亡地点虽然是在宿舍,作为石马学校虽然有办公室和宿舍的区分,学校为老师提供休息的宿舍,可以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老师在宿舍办公也是符合常理和实际情况的。 再次,从张某脸色发白感到难受一直到张某死亡的时间不超过48小时,也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因此,应当认定工伤。


 

模块三  经济主体法

任务实训1(p76)

2022年10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天翼资本”拟对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甲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天翼资本调查发现,甲公司成立于 2016 年 2 月,注册资本为 2 000 万元;有自然人股东甲、乙和法人股东 A 公司。A 公司以现金200万元和500m2办公用房作价1200万元出资;A公司首期缴付了200万元现金,办公用房于2016年6月交付甲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按照股东协议的约定,A公司应于2016年6月底之前缴付全部出资。基于上述事实,天翼资本认为,甲公司的实物出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

实训步骤:

1.以小组为单位分析讨论:天翼资本认为 A 公司的实物出资义务未履行完毕的观点是否成立?

2.各小组进行交流、互评。

【解析】天翼资本认为 A 公司的实物出资义务未履行完毕的观点成立。根据公 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的,不能认定为履行了出资义务。因此,在 A 公司将房屋过户给恒信公司之前,其实物出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


 

任务实训2(p79)

甲、乙、丙、丁四人准备设立新兴房产股份有限公司。四人签署了一份设立股份公司的协议,其内容为:公司共有股东四人;公司为发起设立;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400 万元;全体发起人共认购公司 30% 的股份,计 120 万元,其余部

分的股份拟向发起人的亲戚朋友发行。公司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为人民币 50 万

元。公司由于规模不大,因而决定只设监事而不设监事会。

实训步骤:

1. 以小组为单位讨论:该投资协议是否有错误之处?请说明理由。

2. 各小组进行交流、互评。

【解析】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 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 35%。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任务实训3(p81)

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 的有关问题如下: (1)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出席会议的董事有王某、张某、李某、陈 某;董事何某、孙某、肖某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其中:孙某电话委托董事王某代 为出席会议并表决,肖某委托董事会秘书杨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2)根据总经理提名,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顾某为公 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顾某年薪 10 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 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董事张某反对,其他董事表示同意。 (3)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 签名后存档。

实训步骤: 1. 以小组为单位分析讨论: (1)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孙某、肖某委托他人出 席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 (2)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 (3)案例中关于会议记录有哪些不规范之处? 2. 各小组进行交流、互评。

【解析】(1)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孙某电话委托董事王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肖某委托董事会秘书杨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只能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之外的人代为出席。 (2)首先,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通过的聘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该事项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其次, 批准公司内部设置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由7人组成,董事张某反对,何某未出席,孙某、肖某委托不合法,实际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达到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3)该次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任务实训4(p83)

甲、乙、丙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部分内容如 下:(1)甲的出资为现金1 000元和劳务作价5万元。(2)乙的出资为现金5万元, 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3)丙的出资为作价 8 万元的房屋一栋,不办理 财产权转移手续,且丙保留对该房屋的处分权。(4)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于合 伙企业成立满1年时再协商确定。

实训步骤: 1. 小组分析讨论:该协议的上述四项内容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2. 各小组进行交流、互评。

【解析】(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 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 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 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 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因此,甲以现金和劳务出资,符合《合伙企业法》 的规定。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 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实际一次性缴付出资,也可以“认缴”的形式分期出资,但“认缴”必须在合伙协议中有所体现,不能随意进行。乙的出资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 缴付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 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 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丙以房屋出资,但不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且保留对该房屋的处分权,则该房屋并未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因此,丙的出资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4)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中并不包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因此,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并不一定要在合伙企业成立时确定,该项内容 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任务实训4(p85)

某合伙企业合伙人甲因个人购房,向非合伙人乙借款2万元,而乙曾与该合 伙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还欠该合伙企业货款3万元。当该合伙企业向乙催 要货款时,乙提出因甲欠其2万元,所以他只需付合伙企业1万元即可。

实训步骤: 1. 小组分析讨论:乙的说法是否正确? 2. 各小组进行交流、互评。

【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 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 的权利。因此,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企业主张抵销权。因该债权人对合伙企 业的负债,实际上是对全体合伙人的负债;而对他欠债的,只是个别合伙人。如果允 许两者抵销,就等于强迫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对个别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承担责任。这样做,违反了合伙制度的本意,加大了合伙人的风险,不利于合伙企业这种经济组 织形式的发展。所以,乙的说法不正确。


 

任务实训5(p87)

魏某于 2022 年登记注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联达厂,并领取了营业执照。2023 年,蒋某、王某、祝某也想加入该企业,魏某同意,四人签订了一份合伙合同,约定:合伙人魏某原独资经营的联达厂因扩建、改建需追加投资,现有四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变更为合伙企业,魏某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作价 15 万元出资, 蒋某、王某、祝某根据实际建房和购买社保需要出资,合伙后的企业名称仍为联达厂,原来的营业执照归合伙企业所有,魏某不得再单独使用该营业执照,四人各占 25% 的份额;合伙企业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由魏某负责生产及工人的管理,蒋某负责对外开展业务,对合伙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和产品销售,王某负责财务,祝某负责采购。 2024 年 3 月,联达厂与甲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联达厂向甲公司购买 焦炭 2 000 吨,单价为 1 200 元 / 吨,收到货后一周内结清货款。此后,联达厂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 120 万元。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魏某、蒋某、王某、 祝某四人共同给付拖欠货款。

实训步骤: 1. 小组讨论:联达厂是否属于合伙企业?魏某、蒋某、王某、祝某四人是否应当对联达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各小组进行交流、互评。

【解析】虽然联达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但魏恒聂等六人签订合伙协议后,联达厂实质上已变更为合伙性质,生产经营活动由各合伙人共同决策。既然各合伙人共同决定联达厂的生产经营活动,就应对联达厂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外所负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务实训6(p89)

孙某、于某、廖某欲合伙从事茶叶销售业务,经商量达成一致意见,已在合伙协议书上签名、盖章后,寻找经营场地、置办设施,并将该合伙企业取名为松竹梅有限责任公司。2年后,廖某因该合伙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故决定退出该合伙企业,并按规定通知了孙某与于某,在此期间,孙某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新林玉露公司签订了代销信阳毛尖的合同。

鲁某认为自己有经营管理经验,要求加入该合伙企业,提出只负责销售,并须给其一定的利润提成,其他合伙人口头表示认可,从此鲁某便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到处活动。廖某在办理退伙事宜时,因合伙企业与新林玉露公司代销信阳毛尖的合同刚签订不久,故未将此合同有关事宜进行结算,廖某退伙后,即去外地经商,该合伙企业在后来的经营过程中,因违法经营问题严重,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导致该合伙企业解散。新林玉露公司得知该合伙企业解散的消息后,即向法院起诉,请求该合伙企业偿还其代销信阳毛尖的款项。

实训步骤:

1.根据以上材料,以小组为单位进行分析讨论:

(1)该合伙企业名称是否合法?为什么?

(2)廖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否还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3)在该案的诉讼活动中,鲁某可否被列为被告?为什么?

(4)假如孙某、于某、廖某在合伙协议书中约定对合伙企业事务作出决议时,不论各投资的份额大小,均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该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假如孙某、于某、廖某决定由孙某一人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则于某、廖某对合伙企业经营活动享有哪些权利?

2.各小组进行交流、互评。

【解析】(1)《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用“松竹梅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合伙企业名称,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须依法更改。(2)该案例涉及入伙、退伙债务承担问题。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廖某尚未退出合伙企业时,代销信阳毛尖的合同已正式签订,且在廖某办理退伙事宜时,也未将此合同有关的债权、债务进行结算。因此,廖某对此项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鲁某不具备本案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其理由是:《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本案中鲁某要求入伙,其他合伙人只口头表示认可,并未正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故鲁某的入伙不具备法定要件,客观上鲁某也未与其他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因此,鲁某的入伙应认定无效。鲁某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的各项活动应认定为是一种民事委托代理行为。(4)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 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 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 簿。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任务实训7(p91)

2020年1月4日,章某设立了个人独资企业——友家网吧。2022年4月10日,章某与熊某签订了网吧转让协议,约定章某将友家网吧所有的股份转让给熊某,协议在第四条还约定:在甲方(章某)将网吧转让给乙方(熊某)之前,所有积欠的费用(如税款、水费、电费、房屋租赁费、光纤费用、电话费用、雇员工资等)由甲方全部承担,本协议签订后正式办理交接手续后,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022年4月28日,友家网吧进行了变更登记,投资人变更为熊某。

2020年9月中旬起,文强批发部开始向友家网吧供应饮料等货物,并约定货款每月一结。自2021年2月开始,友家网吧开始拖欠货款。文强批发部于2021年5月底停止供货。2021年8月上旬左右,文强批发部与友家网吧对未支付货款进行对账,确认:“账单已对货款:壹拾壹万柒仟叁佰元整(117 300)未付款”,友家网吧进行盖章确认。之后,友家网吧向文强批发部支付了21000元货款,尚欠货款96300元。文强批发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友家网吧、章某、熊某连带给付文强批发部货款96300元及其利息。

实训步骤:

1.根据以上材料,以小组为单位进行分析讨论:文强批发部的诉讼请求是否

应当得到支持?

2.各小组进行交流、互评。

【解析】文强批发部按照友家网吧原投资人章某的要求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后,友家网吧以及章某理应按照约定及时给付货款。友家网吧系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现友家网吧尚欠文强批发部货款96300元,但文强批发部与友家网吧的债权债务成立后,友家网吧变更了投资人,原投资人章某与变更后的投资人熊某对原债务亦做出了约定,即由章某承担。案涉货款均发生于熊某受让该网吧之前,因此,案涉债务应由友家网吧的原投资人章某承担,熊某对案涉债务不承担责任。


 

任务实训8(p93)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 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22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1)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2)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3)8月,丁退伙,从A 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2万元。

(4)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5)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6)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 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

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实训步骤:

1.根据上述材料,以小组为单位分析讨论下列问题: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

(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请分别说明理由。

(4)如果 A 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 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 A 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 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 ? 请说明理由。

2. 各小组进行交流、互评。

【解析】(1)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飞蛾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5)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模块四  经济主体法

任务实训1(p104)

为了让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李某决定购买一套可以入读 A 小学的学区房,在多方寻找之后,他看中了某楼盘,开发商宣称“名校学区房,6月前买房,9月可入读 A 小学”,受广告宣传的影响,李某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李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及购房款,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房屋交付后,李某却发现这个房屋与此前开发商宣传时所说的“名校学区房”毫不沾边,孩子无法在A小学就读。

李某认为该开发商在售房时发布的“名校学区房”的广告属于虚假宣传,他可以要求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吗?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对于房地产广告中的有关房屋及其相关设施的说明及允诺,如果其对订立合同定价有重大影响,那么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未载入房屋买卖合同,也是属于合同内容。若购房者发现说明或允诺的内容与实际不符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任务实训2(p106)

2022 年 9 月 1 日,甲向乙发出一份欲出售木材的要约,要约中对木材的型号、质量、价格、数量等内容皆作了规定,且规定了乙应在10日内给予答复。9月4日,乙收到此要约后,准备了货款,腾出了仓库,为履行合同做了必要的准备。9月7日,甲向乙发出了一份撤销要约的通知,9月10日到达乙处。乙主张,甲在要约中已确定了承诺期限,此要约属于不得撤销的要约,甲撤销要约的通知不发生效力,甲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训步骤:

1. 根据上述材料,以小组为单位讨论:甲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 各小组进行交流、互评。

【解析】甲对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此要约即属于不得撤销的要约。要约人撤销 要约不符合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要约的效力得到了维持,合同因而得以成立。乙信赖甲的要约行为,并为履行合同作了必要的准备,准备了价款必然会丧失一定的利息,同时,还可能丧失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故甲对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任务实训3(p109)

甲户外用品经营部是京东商城网站的卖家,店铺名称“×× 骑行专营店”,

主要经营户外运动产品、健身器材、保健护理用品、体育用品等。2022年5月

22日,张某在京东商城下单,购买“×× 骑行专营店”的升特电动滑板车1台,京东价298元。张某在线支付298元后,系统提示张某的订单已进入第三方卖家

库房,准备出库。但后来张某一直未收到货物。因此,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

令甲户外用品经营部按照订单交付货物,并且因商家未按约定时间发货赔付订单

金额的 30%。

甲户外用品经营部认为,张某的付款行为,只是要约,只有商城发货,货物

到达用户后,才构成承诺,合同才成立;另外,由于店铺新开张,不熟悉操作导

致标错价格(市场价 3800 元的滑板车标成了 298 元),京东系统在一秒钟内识别到,及时下架了产品,但与此同时,已被好几个同名、同姓、同电话、同地址的几个恶意买家各自秒拍,共秒拍下160多单,无意标错价格下被秒拍多单,这个合同属于重大误解之下签订的,完全可以撤销。

实训步骤:

1. 根据上述材料,以小组为单位讨论: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吗?你认为应该

怎样处理双方纠纷?

2. 各小组进行交流、互评。

【解析】本案系因网络购物引发的买卖纠纷,被告入驻京东商城平台,并在该平 台发布商品出售信息,该信息包括了待售商品的名称、型号、配置、售价、交货方式等,原告通过京东商城平台向被告下单,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原告下单时的价格仅为298元,与市场价格3800元相差悬殊,即使被告搞促销活动,也没必要亏本销售,不符合商事主体的营利性及趋利性,被告将涉案商品以298元出售的意思表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属重大误解的行为,涉案合同应属可撤销合同。享有合同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可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或是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任务实训4(p111)

小李与小陈原系共同经营吊车的合伙关系,后因故散伙。2022 年 3 月 15 日,双方签订散伙协议,甲方为小李、乙方为小陈,协议约定双方各分得三辆吊车,同时协议的第3条约定:因分配到的车辆价值存在差价,故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另需补偿甲方15万元。2022年3月17日,小陈通过农业银行向小李转账10万元,汇款用途为:吊车分车差价补偿款。同日通过农业银行开出承兑汇票,金额为5万元。小李不签收,要求小陈给付现金;而小陈认为已经给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李一纸诉状,将小陈告上法庭。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于散伙协议和被告小陈已经汇款10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合伙财产分割后折价款中剩余 5 万元, 能否通过承兑汇票方式履行。

实训步骤: 1. 根据上述材料,以小组为单位讨论:合同对于给付金钱的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应该如何履行呢? 2. 各小组进行交流、互评。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510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511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原被告在散伙时达成的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协议约定了车辆差价款的数额,没有约定如何给付,事后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本案争议的5万元,被告采取承兑汇票方式,不利于实现合同目的,在原告不接受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履行了给付义务。据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差价款5万元,应予支持。


 

任务实训5(p116)

2020 年,法院判决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合法债权 376 万元。后来因为乙公

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甲公司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乙公司系生产

烟用聚丙烯丝束及过滤嘴棒、化纤等产品的企业,丙烟草公司常年向乙公司购买

烟用聚丙烯丝束,依据丙烟草公司2022年6月24日出具的“供应商明细账”、2022年7月23日出具的“七月份资金需求计划明细表”,丙烟草公司对乙公司有应付的欠款 459 万元。

甲公司认为,丙烟草公司是乙公司产品的长期用户,对乙公司负有到期的货

款债务,但乙公司至今未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丙烟草公司主张债权,也不能向

甲公司清偿债务,其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已损害了甲公司的债权,故向法院

起诉,要求丙烟草公司在其所欠乙公司货款范围内清偿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到期

债务本金 376 万元及迟延履行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乙公司认为,虽然丙烟草公司是乙公司产品的长期用户,但双方无书面买卖合同。丙烟草公司主张其与乙公司存在口头买卖合同关系,未约定供货、付款的时间、数量,乙公司根据烟草公司的生产、资金情况决定供货数量。另外,2022年7月14日,乙公司与佳木斯工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丙烟草公司欠其232万元应收货款转让给佳木斯工行,并于2022年7月20日通知丙烟草公司。丙烟草公司对此事实无异议,其在甲公司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坚持乙公司在该公司的债权已转让给了佳木斯工行,但佳木斯工行至今未向丙烟草公司主张过该笔款项,丙烟草公司也未支付过该笔款项。

实训步骤:

1. 根据上述材料,以小组为单位讨论:甲公司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应当如何处理?

2. 各小组进行交流、互评。

【解析】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甲公司对烟草公司提起的代位权诉讼是否合法。乙公司对烟草公司享有459万元欠款,但并未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 烟草公司主张,从而也不能向甲公司清偿债务,对甲公司造成了损害。乙公司与烟草公司具有长期供货关系,双方没有约定履行期限,依据我国《民法典》511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乙公司对烟草公司的债权已到期,且不是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甲公司对烟草公司提起代位权纠纷诉讼时,乙公司对烟草公司享有到期债权459万元,因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债权376万元,故烟草公司应在此范围内向甲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乙公司在甲公司已就代位权诉讼起诉烟草公 司后,将其在烟草公司的到期债权转让给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佳木斯分行,有串通逃避对甲公司债务的恶意,损害了甲公司的利益,其转让行为无效。


 

任务实训6(p119)

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买方乙公司如果逾 期付款,钢材单价按每日每吨加价5元支付,同时约定了“按未付款总额每日千 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期限到期后,乙公司逾期 67天支付钢材款,却不支付违约金。甲公司将乙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实训步骤: 1. 根据上述材料,以小组为单位讨论:两个公司之间签订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有效吗?甲公司的主张成立吗? 2. 各小组进行交流、互评。

【解析】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而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的责任形式,也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范围及损失的计算方法。


 

任务实训7(p120)

2018年11月3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物流业务委托契约书》,约定:乙公司使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的仓库为甲公司提供仓储服务,协议有效期自2018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但协议期满3个月前双方在没有变更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本协议将自动更新并继续履行;为确保货物在本仓库里仓储的安全,必须加强扩充消防、防火等设施设备;双方或者一方因为地震、台风、火灾、战争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受影响的当事者需立即通知另一方;双方根据不可抗力的原因给协议履行带来的影响程度商讨决定协议延期或者免除协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带来的经济损失,双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021 年 12 月 28 日,乙公司的仓库发生火灾事故,导致甲公司存储在乙公司处的货物(服饰)受到烟熏、部分货物被烟尘污染以及被水淋湿。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载明:该起火灾系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甲公司从乙公司仓库提走所有货物,随后双方以邮件方式沟通赔偿及货物的后续处理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期间,甲公司与A公司签订《业务委托合同书》,

甲公司委托A公司对受到烟熏的衣物进行修复、修理,合同约定具体商品数量及

状态以双方签署确认的《商品状况报告》为准。

《商品状况报告》载明修复的衣物共8469件,甲公司为此支出人民币86 249元。甲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将修复情况告知乙公司。2023年3月2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赔付通知书》,要求乙公司赔付:(1)因为 265 件商品全毁,要求按服饰吊牌价赔付共计361700 元。(2)甲公司一般以吊牌价的45%出售给零售商,但涉案服装中的8469 件清洗之后,只能作为瑕疵品以吊牌价的 15%出售给B公司,损失吊牌价的30%,因此,要求乙公司赔付8469 件未全毁商品销售的差价3416187.50 元。(3)修复费用86249 元。

乙公司提供了2017 年的消防验收证明,并认为:第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

《物流业务委托契约书》中明确将“火灾”约定为不可抗力,消防部门出具的火

灾认定书上记载火灾是因电气线路故障引发,因此乙公司对此没有责任。而且用

于仓储的房屋并非乙公司所有,而是向房东租赁的。第二,乙公司从未同意将涉

案服装交给A公司清洗,清洗价格未经乙公司确认。

实训步骤:1. 根据上述材料,以小组为单位讨论:本案中的火灾是否为双方约定或法定的不可抗力事由?甲公司主张货损的价值是否合理?2. 各小组进行交流、互评。

【解析】《物流业务委托契约书》虽然约定“因为地震,台风,火灾,战争,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带来的经济损失,双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合同也约定“为了确保货物在本仓库里仓储的安全,必须加强扩充消防,防火等设施设备”,据此分析,若将所有的火灾均理解为不可抗力,乙公司因而不负有赔偿责任,则合同这两处内容将发生冲突,造成合同体系解释上的矛盾。因此,对于合同中“火灾”应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火灾事故,而不包括可以通过人为加强消防措施避免的火灾。本案火灾系由电气线路故障引发,而乙公司作为仓储服务的提供者,理应负有确保仓库内各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义务,乙公司仅能提供2017年的消防验收证明,未能证明其在此后至火灾发生前的约四年半期间内曾就电气线路的消防安全采取过任何检查或维护措施,故其应对火灾事故造成的仓储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认为其未同意将涉案服装交给A公司清洗,清洗价格未经其确认。对此,仓储服装因保管不善遭受损失后,存货人为减小损失而采取清洗措施并无不当,无须经过乙公司同意才能清洗。 对于全损的265件服装,甲公司主张按照吊牌价(361700元)进行赔偿,但 是其自认正常情况下系按吊牌价的45%出售给零售商,换言之,即使不发生涉案火灾事故,甲公司就该265件服装也只能经由销售取得吊牌价的45%,故甲公司在无法销售的情况下,所能主张的赔偿也应仅限于吊牌价的45%,即361700元 ×45%=162765元。甲公司另称8469件服装实际按吊牌价的15%销售给B公司,因而产生吊牌价30%的损失,如能提供相应证据,可以主张赔偿。


 

模块五  经济主体法

任务实训1(p129)

微播公司为抖音App的开发者和运营者,于2016年9月上线。抖音App的用户服务协议第10条“知识产权”部分第10.1条载明:微播公司在抖音App及相关服务中提供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软件、技术、程序、网页、文字、图片、图像、音频、视频、图表、版面设计、电子文档等 ) 的知识产权属于微播公司所有;微播公司提供本服务时所依托的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公司所有;未经微播公司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第10.5条载明:微播公司为抖音 App 开发、运营提供技术支持,并对抖音 App 软件及相关服务的开发和运营等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数据和信息等享有全部权利。创锐公司未经许可,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来源于抖音App中的5万余条视频文件、1万多个用户信息、127条评论内容并通过刷宝App向公众提供。微播公司向法院起诉,主张创锐公司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抓取来源于抖音 App 中的视频文件及评论内容,并在刷宝 App 上向公众提供,造成微播公司用户流量的流失及广告收益的减少,削减了微播公司的竞争优势和交易机会,请求判令:(1)创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来源于抖音 App中的视频文件、评论内容并通过刷宝App向公众提供的行为。(2)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创锐公司在刷宝App首屏显著位置、《中国知识产权报》头版显著位置连续30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3)创锐公司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4000万元。

实训步骤:1. 根据上述材料,以小组为单位讨论:创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微播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2.各小组进行交流、互评。

【解析】微播公司通过合法经营,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抖音平台数据,形成了包括用户个人信息、短视频和用户评论在内的非独创性数据集合。该数据集合的规模集聚效应,能够为微播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竞争优势。微播公司基于涉案非独创性数据集合形成的竞争性利益,并未在著作权法或者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中予以规定,应当属于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创锐公司作为刷宝App的运营主体,采取不正当手段抓取搬运抖音App中的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实质性内容,攫取了微播公司的竞争资源,削弱了微播公司的竞争优势,损害了消费者福利,破坏了短视频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被诉行为造成的损害远远大于消费者及社会公众基于该行为获得的利益。因此,创锐公司的被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判决创锐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任务实训2(p131)

甲、乙两旅行社都是享有盛名的承办境外游客到国内观光的经济组织。2020年,两旅行社均接待海外游客20万人次,经济效益不相上下。2021年上半年,甲旅行社以高薪为条件,致使乙旅行社海外部15名工作人员全部辞职,转入甲旅行社工作。甲旅行社为此成立海外旅行二部,该15名原乙旅行社的工 作人员在转入甲旅行社时将自己的业务资料、海外业务单位名单都带入甲旅行社。2021 年上半年,两旅行社的业务均发生很大的变化,甲旅行社的海外游客骤然上升,效益大增,而乙旅行社业务受到极大影响,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实训步骤: 1. 根据上述材料,以小组为单位讨论:甲旅行社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 秘密? 2. 各小组进行交流、互评。

【解析】甲旅行社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雇员或职员的“跳槽”行为是企业的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主要渠道。甲旅行社利用高薪利诱乙旅行社职员泄露乙旅行社的经营信息,致使乙旅行社业务骤减,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商业秘密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财产,具有不可侵犯性,任何人均负有不可侵犯的义务,雇员也不例外。本案例的雇员“跳槽”以及泄露商业秘密行为都有构成侵权,应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


 

任务实训3(p134)

甲网络科技公司系字体供应网站的运营者,其主要盈利模式为当用户有正版字体素材下载需求时,通过设置“付费会员免费下载”机制收取会员费,向会员开放素材库供会员免费下载。后来甲公司发现乙电子商务工作室运营的网站可以通过单独付费充值的方式对甲公司网站内素材进行解析下载。甲公司认为乙作为解析网站的运营及收款主体,其解析及付费设置等行为阻碍了甲所设置的浏览及付费渠道,破坏了其经营模式的正常运行,攫取了本应属于甲网站的用户流量,挤占了网站本应获得的下载量和市场份额,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而乙因此获得了非法收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甲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乙公司立即停

止上述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20万元。

实训步骤:

1. 根据上述材料,以小组为单位讨论: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2. 各小组进行交流、互评。

【解析】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互联网经营者也提出了要求,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利用技术手段解析网站资源,攫取他人用户流量,破坏他人经营模式运行,该行为既影响了原告合法提供的字体提供服务,又赚取了本应属于原告网站的既得利益,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应对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任务实训4(p136)

2022 年,甲公司从乙公司调拨一批旧办公设备,其中包括某品牌空调。2023年6月14 日,甲公司厂房发生火灾,后消防支队经过调查认定起火原因为空调故障引起。消防支队在火灾现场提取了电气线路残骸作为痕迹物证,并送物证鉴定中心进行技术鉴定,但并未把空调残骸作为痕迹物证进行提取。而甲公司也未有效地保存空调残骸。

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生产空调的A公司赔偿甲公司损失6 600 万元。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应对其主张引起火灾的故障空调承担举证责任,案涉火灾事故的故障空调是认定该空调品牌的重要物证,但甲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可通过对空调残骸进行司法鉴定以查明事实。而甲公司无法提供调查令中所要求的案涉空调残骸。因此,甲公司主张引起火灾的故障空调是A公司生产的某品牌空调,证据不足,应予驳回。

甲公司不服,二审上诉。

A 公司是否应承担案涉火灾事故赔偿责任,需要澄清下列两个问题:

(1)关于案涉火灾事故是否因某品牌空调故障所引发的问题。

(2)关于空调故障是否系空调本身质量存在缺陷所致的问题。

实训步骤:1. 根据上述材料,以小组为单位讨论上述两个问题。

2. 各小组进行交流、互评。

【解析】在空调故障引发火灾的案件中,法院在判断空调生产厂家是否应承担责任时,主要依据是《火灾事故认定书》和其他相关证据。然而,这些证据必须足够充分且具有说服力,才能证明火灾确实是由特定品牌的空调引起的。例如,在泉州甲公司与广东乙公司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中,尽管泉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空调故障,但甲公司提交的证据如固定资产明细、证人证言、技术意见书等,均不足以证明引发火灾的空调确实是乙公司生产的空调。

此外,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可能性,包括空调本身的质量问题、后期使用和维护过程中的问题等。如果仅凭《火灾事故认定书》等现有证据无法明确证明产品缺陷,法院将难以判定生产厂家应承担责任。因此,鸿荣公司需要提供更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否则法院将难以支持其诉求。

任务实训5(p139)

2023年10 月16日晚19时许,张某在使用甲公司生产的某品牌防爆压力锅

时,该高压锅突然发生爆炸,将其炸伤。该事件致使张某右眼球破裂等多处伤情,经鉴定为七级伤残,仍需后续治疗。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甲公司就其涉事高压锅辩称,公司自成立以来,专业生产各类型压力锅,拥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在行业内得到一致好评,且生产的产品均为合格产品,有合格证及使用方法说明。张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争议产品存在缺陷或属

于不合格产品,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因缺陷产品引发的诉讼,原告张某作为

受害人应当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和缺陷问题、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损害因缺陷产品所致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张某受伤事实并非该公司产品所致,与该公司没有因果关系。

实训步骤:

1. 根据上述材料,以小组为单位讨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系缺陷产品该谁举证?当双方都无法举证时,法院应如何审判?

2. 各小组进行交流、互评。

【解析】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不应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被告生产标准虽符合国家强制性质量要求,具有压力锅类产品生产资质,但本案所涉压力锅发生爆炸的事实,严重危及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明显违背高压容器应具有的通常产品使用用途,应认定涉案高压锅属于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的个案产品,被告在不能举证证明原告张某使用时存在不当行为,且无其他法定免责事由,应当就其生产的本案缺陷产品所致人身、财产损害给予赔偿。


 

任务实训6(p140)

2023年1月3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甲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儿童防走丢背包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检验报告显示样品所检项目(电镀配件)不符合标准要求,遂判定该产品质量不合格。2 月 21 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甲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甲公司申请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其不合格检项电镀配件进行送样检测,检验结果为合格,遂向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整改复查,经复查后上述产品均为电镀配件项目不合格,与首次检验结果为同一批次产品。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备样的儿童防走丢背包;没收违法所得1036.26 元;罚款2000 元。

实训步骤:

1. 根据上述材料,以小组为单位讨论:对于生产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可以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吗?

2. 各小组进行交流、互评。

【解析】《产品质量法》第49条规定是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的处罚规定,并非所有生产、销售不合格品的行为都适用,因为并非所有的不合格产品均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甲公司生产的产品违反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抽检的样品为不合格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32条的规定,即“生产者在生产产品时不得从事的三种行为: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对于违反该条规定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罚,《产品质量法》第50条作了明确规定,即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务实训7(p141)

2021 年 7 月,江苏某烧烤店老板顾某在与朋友仲某聚餐时听说经营网店赚钱比较快,便放弃了烧烤生意,与仲某、曹某一起经营销售假农药的网店并在邓州注册了两家农资公司,办理了农药经营许可证,对接好了物流公司。

联系好上游供货商后,顾某在某电商平台注册了“聚农农业科技”等多个网店,让毕某担任客服,开始销售假冒“一扫光”牌和“鼎盛”牌除草剂。2022 年2 月至 6 月期间,这些假冒伪劣农药被销往全国 20 余个省份。

2022 年 5 月,两名消费者在顾某的网店购买了 4 000 余元的农药,发现该农药是假冒产品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从涉案电商平台的总部调取了顾某销售的 16 个批次假农药的信息,并赴湖北、广西、湖南、广东等地找到购买者,拿到了尚未使用的成桶假农药。经检测,顾某销售的两个品牌农药中均不含草铵膦成分,能够认定为假农药,并确定顾某、毕某实际销售伪劣农药的金额为 401 万余元。

实训步骤:

1. 根据上述材料,以小组为单位讨论:顾某、仲某、曹某等销售假农药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 各小组进行交流、互评。

【解析】顾某、毕某销售不合格农药草铵膦除草剂,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中顾某销售金额共计400万余元,毕某参与销售金额共计250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顾某、毕某的犯罪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还应当公开赔礼道歉。

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质量关系着国家粮食安全和乡村振兴,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严重危害农民切身利益和国家粮食安全。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线下生产推广、线上销售的方式制售伪劣农药,波及面广、危害程度大、隐蔽性强、查处难度高,严重破坏农业生产秩序,必须依法严惩。本案中,法院判处二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要求其对受损害的公共利益进行惩罚性赔偿,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这种带有惩罚性、威慑性的判决,对不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并警示相关生产销售经营主体自觉规范经营行为。


 

任务实训8(p143)

张某是经营装修材料的个体户,3 月,张某从某建材批发市场购进了大批装

修材料准备用于销售,为了生意方便,他住进了堆满装修材料的库房。生意非常

红火,但张某经常感到头痛。刚开始张某没有在意,可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某的

身体每况愈下。后到医院检查,张某得知是甲醛中毒,原来他所购进的这批装修

材料甲醛严重超标。张某决定诉诸法律,他认为自己购买了商品就是消费者,理

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而建材批发市场却认为:张某购买商品是

为了再销售,不是消费者。

实训步骤:

1. 根据上述材料,以小组为单位讨论:张某到底是不是消费者?为什么?

2. 各小组进行交流、互评。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指的生活消费是相对于生产消费而言,只要消费者购买装修材料是用于自身房屋装修需要,都应当属于生活消费;反之,购买装修材料用于生产经营则不属于生活消费。从该法的立法目的看,主要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至于生产经营者生产消费权益的保护,应当通过合同法法律制度予以调整。本案中,张某购买装修材料系为了经营需要,其与销售者之间产生的争议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法律规定。


 

任务实训9(p145)

2022年10月30 日晚,杨某与其朋友共七人在某餐厅二楼用餐,傍晚18 时

许,杨某下楼时不慎摔倒。其朋友联系私家车将其送至某医院。医院初诊记录中

载明:患者陪同人员诉患者于 1 小时前从 2 楼坠落,致头部外伤,双眼青紫,意识不清,呕吐,遂来诊。医院于 19 时 32 分向杨某家属下发危重病通知单,后杨某被其家人接到家中,于当晚死亡。

11月12日,杨某朋友共六人与杨某家属协商一致,签订承诺书,载明:“2022 年10月 30 日,杨某与其朋友六人在某餐厅喝酒,在喝酒时段内杨某自行下楼不慎摔倒,后在某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为解决此事,杨某朋友共六人向杨某家属支付18万元,此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协议。”杨某朋友共六人在该承诺书上签字捺印,并向杨某家属支付 18 万元。杨某家属认为某餐厅对杨某的死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审理中查明,杨某单位已发放因杨某死亡需支付的丧葬费、抚恤金等费用。某餐厅楼梯上贴有“小心地滑、小心台阶”标识,楼梯台阶长约80 ㎝,台阶面宽20cm,台阶高24~30cm不等。某餐厅厨房位于一楼,需通过楼梯向二楼传送餐食。

实训步骤:1.根据上述材料,以小组为单位讨论:餐厅是否应为杨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为什么? 2.各小组进行交流、互评。

【解析】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包括是否按照足以避免危险发生、减少事故损害后果的谨慎注意来履行义务;是否充分保证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以达到防止危害发生的最终目的;是否具备应急措施与事后救护手段的防范设施,使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限度。本案中,原告在明知自己饮酒的状态下,并未要求同行人员陪同下楼、或在其休息至酒醒后再行离开,其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饮酒后会产生的可能后果,故其摔倒主要系其自身原因所致,杨某对本次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餐厅厨房在一楼,需向二楼传送餐食,会致使台阶存在油污,既而导致台阶湿滑的可能,被告理应对就餐人员在饮酒情况下有更高的提醒义务,但事发时,被告放任饮酒状态下的杨某从楼梯下楼时摔倒,未尽到其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根据民事损害赔偿填平原则,应对同行饮酒人员已赔付的18万元予以扣减。


 

任务实训10(p147)

2022 年 9 月,姚女士入住一家民宿之后体验不如预期,在消费点评网站上

给出“三星”评价,民宿经营者多次打电话找姚女士交涉,要求她改个“好评”,

双方发生争执,姚女士认为受到滋扰,随即把“三星”降到“一星”,还加上了

更多评论,比如评价这个房间未含早餐,并说了“服务跟配套完全不对等,只有

傻子才来”等类似的话。

民宿经营者也在评论区针锋相对,反指姚女士“恶意差评、威胁炒作”“口

出狂言、缺乏心智”等。姚女士在其他社交媒体上公布双方的纠纷,并将民宿经

营者告上法院,要求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5 000 元。民宿经营者则提出反诉,要求姚女士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26 万多元。

实训步骤: 1.根据上述材料,以小组为单位讨论:差评是不是侵权行为?作为消费点评类的网站,对用户发布的“差评”和商家的回复有哪些规范?

2.各小组进行交流、互评。

【解析】消费者对经营者或对服务者有评论权或监督权。姚女士在网络平台上的评论表达的是对民宿经营者服务质量的不满,虽然多为批评性用词,但并无诽谤、诋毁等言语。消费者向公众披露与经营者的纠纷或利用自己本身的影响力披露争议事件以实现维权目的,不应该认定为侵权行为。只有消费者恶意诋毁,或恶意评论商家,才能认定为侵权。但她作为一个消费者,觉得服务没到位,发牢骚或说一些不是很恰当的语言,不构成侵权。

与此同时,经营者应容忍消费者的非恶意差评乃至批评,不得因此而恶意评价、攻击消费者,发‘缺乏心智’‘恶意诋毁’等内容,侵害消费者的名誉权。所以在本案中,法院判决民宿经营者向姚女士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和律师费9000元,驳回民宿经营者的全部反诉请求。

对于消费者来说,遇到类似事情,尽可能要冷静,至少在行使评论权的时候,不能上升到人身攻击,要有一定的事实依据。经营者更多还是从自身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出发,可以向消费者解释,消费者不一定理解,但尽量不要跟消费者发生正面冲突。


 

任务实训11(p150)

2020年4月28日,戴某在某培训学校参加英语培训课程,填写了注册报名表,并在报名须知上签名。报名规则载明:“……退款须知:不可办理退款的情

形(即学员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1)所有享受报名优惠(含连报优惠)的学员不退费。(2)3~5 人VIP 班、VIP一对一套餐班一律不退费,也不可退任一单项课程。(3)丢失听课证的学员不退费……以上所有情况,报名后学员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一律不可退班退款。”

同日,该培训学校向戴某出具金额为 30 000 元的收据一张,内容为:“VIP一对一课程,100 课时店庆充值 3 万元送 2 000 元课程+ 2 000 元礼物。”同时,该培训学校在该收据上备注:“刷卡特别活动专属定制课程不退班不退费。”

2020 年 5 月 2 日,戴某向该培训学校邮寄“要求退款通知函”,要求解除合

同,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形成诉讼。

实训步骤:1. 根据上述材料,以小组为单位讨论:戴某要求解除合同是否有法律依据?2. 各小组进行交流、互评。

【解析】消费者是与制造者、经营者相区别的概念,是指为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人。“生活消费”的内涵丰富,既包括衣食住行等生存型消费,也包括职业培训等发展型消费,还包括旅游等精神或休闲型消费。本案中,教育服务是生活消费的一种表现形式,戴某为提升自身英语水平而接受培训,也是为职业发展的生活需要而购买服务,戴某属于消费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本案中,环球雅思学校制定的报名制度中,不允许学员的退班、退费权利,实质上是排除了学员的合同解除权,报名规则上载明的条款系剥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戴某在订立合同的十五天内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故法院判令解除双方订立的合同,被告全额返还交付的预付教育培训费30000元。


 

任务实训12(p154)

2022年5月15日,村民郭某在某电商平台下单花220元购买了一台水泵,5月18日到货后安装使用。5月31日晚,郭某用该水泵往田里抽水,因水泵不出水,在将水泵从水里取出检查时,因水泵漏电遭电击身亡。郭某妻子得知情况后,立即叫了救护车将郭某送往县中心医院,后因抢救无效郭某被宣布死亡。派出所民警调取了公路边的监控视频,监控画面很清楚地拍到了郭某被电击的整个过程。

事发当场,郭某右手食指握着泵体,左手食指上还有几个烧焦的黄色水泡,郭某妻子怀疑就是 220 元所买水泵漏电导致的。随后,郭某妻子通过电商平台反映相关问题,并要求进行赔偿,但由于一直没能得到解决,遂将水泵生产厂家、电商平台、平台销售商一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经一审鉴定,该水泵电源线接头处破损,铜线外漏,导致在水里导电,电机绕组与水泵外壳导通,存在漏电风险,且水泵铭牌注明的执行标准为 JB / T8645-1997《潜水螺杆泵》,该标准已作废,2011 年 1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新标准 JB / T8645-2011《潜水螺杆泵》。

生产厂家辩称,案涉水泵公证封存时间比较长,已经无法还原水泵在事故发

生时的真实状态,鉴定机构的结论也不足以证明产品存在缺陷。

电商平台辩称,电商平台存在数以亿计的商品,平台公司没有能力去进行一一核实,入驻平台的商家都是签过合同的,约定了各方的责任,平台作为第三

方没有责任,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平台销售商辩称,烧毁的水泵不具有鉴定可比性与可行性,而且水泵上明确标注了警示事项,水泵检修需要断电操作,是郭某操作不当引发的触电。

实训步骤: 1. 根据上述材料,以小组为单位讨论:郭某之死是否与水泵具有因果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2. 各小组进行交流、互评。

【解析】该水泵存在质量缺陷,水泵的执行标准已作废,机身显示“上海人民机电有限公司”,给消费者造成该产品系上海人民机电有限公司出品的假象,应当加重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责任。郭某在使用水泵的过程中没有按水泵警示标示操作,在检查水泵、触摸水泵时没有切断电源,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生产厂家的侵权责任,电商平台和销售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任务实训13(p157)

2022 年 7 月至 8 月,马某在甲市经营了两家理发店。在经营上述两家理发店的过程中,马某指使、纠集杨某、韩某等人以外地来本市的未成年暑期学生工为主要作案对象,采用虚假宣传服务价格,未经顾客允许即向其提供服务等手段虚增服务价格,并通过显露文身、围住被害人、扬言带被害人去市区找老板等方式营造紧张气氛,先后强迫 57 人在上述两家店内消费合计 23 164 元,并逐渐形成以马某为较为固定的纠集者,杨某、韩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对当地市场秩序构成严重威胁,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马某、杨某、韩某等人结伙,多次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其行为均

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据此,判处被告人马某等人 2 年 5 个月至 5 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训步骤: 1. 根据上述材料,以小组为单位讨论:强迫交易罪的界定标准是什么?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还有可能会构成哪些犯罪?2. 各小组进行交流、互评。

【解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强迫交易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交易罪是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重要刑法规范,也是黑恶势力惯常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之一。

本案中,以马某为首的多名被告人纠集在一起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依托成立的两家理发店,以外来未成年暑期学生工为作案对象,先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虚增服务价格,后以显露纹身、围住被害人等威胁手段,强迫57名被害人在理发店内消费,严重损害消费者的经济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警示经营者,经营行为应当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经营者应当通过不断提高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吸引消费者自愿消费,而不是强买强卖的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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